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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成人教育局、教育局、高教员拟订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13:43: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成人教育局、教育局、高教局拟订的《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现连同三局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关于“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坚持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中央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政府法令。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北京市的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经过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不含筹备机构)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各种教育事业。

  第三条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单独或联合举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在职人员个人办学须光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开据证明。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集体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办学的必要补充,是发展首都教育事业的长期的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应支持和帮助社会力量办学,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物质供应上,与企业事业组织办学同等对待。

  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条件:

  1.有政治可靠和学有专长的人员主持学校的领导工作。主持办学的人员必须在本市有正式户口;

  2.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3.有适应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4.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包括租用和借用)和教学设备;

  5.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包括收取合理的学费);

  6.有切实可行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会力量办学须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凡举办不计学历的各级各类文化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须由所在地区、县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成人教育局备案。 凡举办不计学历的职业技术、文艺、卫生、体育等性质的学校,须由所在地区、县成人教育部门分别会同劳动、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批准,并报市成人教育局备案。 凡向外省、市招生的学校(包括函授、刊授),须经市成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2.凡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或中专学校,按国务院、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招生与毕业必须经全市统一考试。

  3.公民两人以上合办的学校,由一人出面申请,并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4.变更学校性质、办学规模、调整专业、课程,更换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学校停办,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市、区、县劳动、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要会同成人教育部门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市、区、县成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情况,研究方针政策,指导学校的工作。

  第九条社会力量办学,其教学和管理,应以举办单位和办学者个人为主,可以聘请兼课教师。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课。各单位要统一安排,予以支持。

  第十条社会力量办学,可在业余时间和假日向全日制大、中、小学借用校舍。全日制学校应积极提供方便,予以支持,并允许悬挂校牌。借用校舍可合理收费。其收费标准按市教育局、财政局、工农教育办公室联合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学单位要教育学员遵守学校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国家财产,搞好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力量办学,经费自筹,但不得强行募捐。学校可以向学生合理收取学杂费用。其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财务民主,经济公开。社会力量办学,经批准可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政、银行和教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办学,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淮。捐赠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捐赠的教学设备,学校要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转手买卖,不得调走或私人占用。捐赠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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