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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2 13:3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退费办法和手续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 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 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按学年收费的,第一学期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标准退费后,第二学期的学费、住宿费等应全部退还学生。学生第二学期退学的,第二学期退费办法按上述标准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教育机构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已收取的,要按实际休学时间折算后退还学生,或转入学生重新入学的学期或学年。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第十一条 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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