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两法的修正案。修正案在附则里作出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正案也作出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三部法律的修改及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司法部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政策研究论证、总体方案设计等一系列工作,同时为保证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提出了将国家司法考试办成“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考试和在组织实施中要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的“四最”、“四严”要求,这个目标在首次司法考试中已基本实现。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2年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0000多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部确定的合格分数线(总分240分,放宽地区为235分),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在7%。
2003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情况,为避免人员流动,保护广大应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司法部暂缓公布了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和考试方案,以便根据疫情变化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考试的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