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日前出台了《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方法(试行)》。办法规定,中等(含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跨地市发布招生广告,须出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并到广告发布地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规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本省各市、县发布招生广告,应向广告发布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在省教育厅办理的广告备案证明。民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招生广告,应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广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要求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民办学校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与媒体发布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广告内容涉及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