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的承担和
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
合同只对特定的当事人有效,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一般说来,合同关系实际接触的结束,合同当事人便退出合同领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之间一般不会产生民事责任,尤其是合同责任。
(3)不过,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就会发生实际的接触,这种接触的结果可能是因守约而没有责任的承担,但是并不是说没有任何责任产生。虽然当事人实际的接触结束,但是由于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或违反先契约义务以及有效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就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也可能在合同达成后,因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后契约义务,导致违约责任的发生。
(4)合同关系的结束意味着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但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后契约义务可能还会继续存在,因此,虽然合同的实际接触已经结束,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当事人退出合同领域,缔约各方仍然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在缔约各方发生法律作用。
注:这题够难的,我做的时候除了能把合同相对性解释一下以外,就不知道该写什么好了。能把这题答好的的确是高手。
10.民间上流传一种说法“拾得财产要交公。”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加以辨析。
(1)该倡导从民法上讲不完全正确。
(2)“拾得财产要交公”,从民法上讲,是拾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拾得财产是否要归公要根据该财产的性质以及拾得人的意思进行判断。
(3)如果拾得的财产是他人的遗失物、漂流物以及失散的饲养
动物,该财产要归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公安机关的失物招领部门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过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如果拾得的财产属于无主动产,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人就可以依据民法中的先占原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