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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硕联考刑法部分辨析题模拟试题解析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0 13:32:17


    (5)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是正确的,但是一旦遗赠生效,则遗产属于受遗赠人,这已经不属于不可代替性的范围,而属于继承的问题,因此该题表述不完全正确。    

    注: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所以第4点“如果受遗赠人已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即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但是由于遗嘱发生效力在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就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可能属于代位继承,也可能是转继承。”是有问题的。既然受遗赠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就只能是转继承。    

    7.“先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在先履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    

    (1)该题表述不完全正确。    
    (2)该题反映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
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3)一般来说,先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先履行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但是如果其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此外如果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并非出于自己本身的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尽管先履行方没有按期履行
合同,后履行方也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4)可见,该题在表述上把先履行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作为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因此是不完全正确的。    

    8.民间流传着一种说法:“权利不使,过期作废。”请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加以辨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3)“权利不使,过期作废”,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积极的行使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时效期间内积极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换句话说,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即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积极行使请求权,则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怎么车轱辘话来回转啊)      (4)权利不使,过期作废,在积极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5)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见,“权利不使,过期作废”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该题表述不完全正确。    

    9.“一旦缔约当事人不再发生实际的接触,就不会产生任何民事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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