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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法硕联考刑法部分辨析题模拟试题解析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0 13:32:17



    (1)该商店告示反映了民法的格式条款制度。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的好处,但内容常常显失公平。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体现公平原则。商店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规定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尤其是消费者的利益。商店的告示本身说明,商店接受了顾客在商店保存货物的承诺,实际上这是保管合同,对于这类保管合同,商店负有保管物品的责任,如果所保管的物品丢失,商店应当负赔偿责任。可见商店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晕,这个也要说啊?)的规定以及保管合同的约定。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    
    (4)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商店告示的实质是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5.“处分权能是决定所有物命运的一项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因此处分权能不能由非所有人行使。”    

    (1)本题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处分权能。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能。    
    (2)处分权是决定所有物命运的一项权能,最直接反映了所有人对物的支配,故一向被认为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这是因为如此,处分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3)但是某些情况下,处分权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分离等情况下,处分权会与所有人分离,导致所有人不能直接行使处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因为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仍然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可见,虽然处分权属于所有权的核心,但是并不意味着非所有人当然不能行使处分权能,因此该题表述不完全正确。    

    6.“由于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后果。”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该说法反映的是有关遗赠的制度。所谓遗赠,是指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3)由于遗赠行为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因此决定了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情况下,该遗赠归于无效。因为遗赠人死亡意味着没有受遗赠权利的承受人,这个特点决定了受遗赠人的不可替代性。    
    (4)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则意味着继承的开始和遗赠的发生,如果受遗赠人已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即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但是由于遗嘱发生效力在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就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这种继承可能属于代位继承,也可能是转继承。此外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也死亡的,则不存在受遗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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