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因债务人的故意导致抵押物部分灭失的,则债务人应当提供与灭失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但是这种担保不是由于物上代位性产生的担保。如果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部分灭失的,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剩余的财产价值仍然具有担保作用;如果因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全部毁损灭失的,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该毁损灭失的赔偿金称为抵押物的代替物。
(5)可见,该题在表述上没有区分债务人故意或者意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的处理情形,从而混淆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因此不完全正确。
注:编题这哥们好像混淆了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区别,“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上主张权利”明明是不可分性的概念,怎么扯到从属性了?该题把“从属性”都替换为“不可分性”似乎比较合理。
2.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请运用民法,
合同法的知识和理论对“欠债还钱”的说法加以辨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
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的原则,替代履行和诉讼时效
(2)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经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
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实际履行义务,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3)但是应当看到,“欠债还钱”的说法仅仅适用于金钱债务,或者适用于特定标的物灭失后的损害赔偿之债。对于非金钱债务则不适用。在非金钱债务中,欠债未必还钱,特别是将种类物作为债务履行标的的情况下,在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可以其他种类物替代履行。
(4)此外对于非法的金钱债务,如赌博之债,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欠债也未必还钱。
(5)可见,民间将债务的履行一概认定为“欠债还钱”的说法不符合民法及
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不完全正确。
注:这题或多或少都应该能答出点来,能答全面不太容易,尤其第四点很容易漏掉。
3.“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本题反映的是
合同责任的承担,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2)
合同订立后,如果依法有效成立,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
合同成立后,欠缺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则可能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这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系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造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因此免责。有时,债权人甚至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不必再行履行债务。
(3)可见,合同成立后,其法律后果可能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也有可能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甚至有合同生效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免责情形的出现。
(4)本题表述上把违约责任看作合同不履行的唯一法律后果,因此是错误的。
4.一商店保管处牌子上写明:“在本商店保管的物品,丢失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