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所以当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如果不是希望或者放任,而是过于自信,那么就不成立故意犯罪,而成立过失犯罪。
注:我觉得类似的题目算是刑法辨析题里较难的。即对于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常理”进行辨析是比较难的一类题,注意这种题目一般来说结论都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全面的。要求能从貌似合理的结论中找到答题的切入点,即考查的知识点。这里的关键是要弄明白题干中每个词和字在意指刑法中的什么概念和
原理。民法亦然。
9.请对“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进行辨析。
(1)这句话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采用法学和医学双重标准。换言之,即使是精神病人,但是如果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精神病人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4)如果精神病人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如果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10.请对“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是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进行辨析。
(1)这句话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3)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是假释的法律后果,这是假释和缓刑的重要区别之一。
(4)由于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即没有执行过刑罚,而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所以经过缓刑考验期后再故意犯罪也会因此而构成累犯。
注:该题结论与指南有明显的矛盾!指南(四版)P87写道: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至于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我没有第五版的指南,大家有书的可以对照一下看有没有修改。
民法部分
1.“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当提供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作为抵押物的代替物,这是由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所决定的。”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该说法反映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债权。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物的价值能够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条件,并不注重担保物的实际形态和性质如何。
(3)从属性表明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上主张权利。此外,担保物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因此,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下,只要不是债务人故意造成财产价值减少的,剩余抵押物的价值仍然具有担保作用,这是由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的,而不是由物上代位性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