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辅导录音笔录-中国法制史(五)
第三部分,近现代法制。还是采用了通常的划分方法,历史学界五种生产方式这种分期理论,是从鸦片战争算起。分成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74页下面“清末变法修历”,是中国法制历史上从古到今的一次重大变化,正如我前面所说,法律的性质、原则、精神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不是汉朝和秦朝时的汉承秦制,在法典的体系,一些法律的重要内容上还是继承,到了清朝时,在原则、体系、精神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下面有一个说明,习惯上把鸦片战争到1911年这段时间称为清末,一般都称为晚清时期,称清末一般是限制在清朝的最后十年,1900-1911年这十年一般通称为清末。后面再强调一下,清末变法这一部分也是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点。所以在整个中国法制历史中导论部分列了三个重点。西周、唐朝、清末这三个重点要细看。从指南上提示的重点,已把数千年的法制历史和十多个朝代的重点,强调了这三个部分。
下面三个阶段,二、三、四通称为民国时期的法制,民国时期的法制又根据最高领导者或最高统治权的变化分成三个时期。一是孙中山领导的南方临时政府时期;第二是北洋军阀时期;三是蒋介石执政时期即南方国民政府时期,在三个时期当中,南方临时政府这个时期是在孙中山领导下建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权体制,我们现在对孙中山以正面评论为主,所以这一时期法制在评论上也是以正面评价为主的。由于以正面评价为主,出题的概率要高一些。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是北洋军阀执政这一政府的性质,现在一般从批判的角度去看的,在指南里也是这么看,对这一部分法制具体评价时往往是负面评价多一些。在蒋介石执政的南方国民政府时期,在形式上实际上是建立了中国近代的法律体系了。所以注意,第三行出现了一个重要概念,形成了“六法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一般也就认为这是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或是说现代化奠定基础的一个标志。在辅导中会经常用到中国法制近代化、现代化这样的概念。这个概念在不同学科都用,我在这里用是把近代化作为现代化的前期来看。如果单独用现代化它是包含了近代化这个过程的,如果是单独说近代化就是指到民国时期的。“六法体系”到后面再专门具体说明。下面没有列作一个时期,但同时在南方国民政府时期,共产党已建立了自己的根据地,已有了自己的法制,下面也列出小段来讲了。这就是导论里对中国法制历史的整个发展演变的一些最基本的内容作的总的说明,这种说明还是按照历史发展时期来说。
我现在从法制发展和法学认识的角度也把它分成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的名称刚才已提到,三个时期或者是叫三大问题,整个这些法制历史,十多个朝代数千年包含着这样三个大的问题,第一个就是习惯法的成文化,就是前面讲的夏商西周到战国时期,也可以说是成文法运动。第二个大的问题就是成文法的儒家化,就是从汉代、汉武帝时期一直到清朝。这一过程也可以把它称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运动。第三个大的问题就是古代法的现代化。这是从晚期开始,鸦片战争之后开始,古代的法律开始问现代化的法律转变。这个过程也可称为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现代化运动。所以也可以用成文化运动、儒家化运动、现代化运动这三个概念来把握,这是整个中国法制历史最重大的问题。“现代化”的含义由于政治学、哲学、经济学都用这个概念,各门学科用时包含的含义各有不同,我在这里用这个“现代化”包含这三方面的含义。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古代法的现代化主要包含这三方面的含义。第一方面就是引进西方法律,这是占主导方面的,从鸦片战争之后就开始引进了,一直到现在,主导方面还是在引进西方法律,现在的主要部门法的体系,还是从西方引进来的,即使是在中国五、六十年代引进西方法律好象有一个暂时停顿,可是在主导思想上马克思主义仍然是从西方引进来的。当时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是从西方引进来的,所以引进西方东西是第一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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