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第一本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2000年跨世纪教材统考里也增加了一些新内容。这些新内容,我对照看如能补充的我都尽量补充进指南。第二、三种都是在我们之后的博士小兄弟,借参加这项目而把自己的书列在这儿作为参考书。当然我不能否认他们著作的价值,但它是远远不能与齐老先生相提并论的。齐先生一般人不太了解,但他的一个大学同学一般都知道,即费孝通。还有一个同学叫林耀华。费是用社会学方法研究现代社会问题成了大名,林是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民俗学成了大名,他是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制史问题,写出这个著作。但这个学科不是经常上电视、报纸的学科,所以大家对他不是很了解,不过他在学术的级别上我们认为是和费是同一个级别,你一看到西方学者,杂志对这本书的评论就可以看到他的地位。
另外他写这本书写到这样一个深刻的程度,他对清朝的社会比我们今天的人认识的更要深刻的多。尤其是写到传统社会法制内在的精神时,他祖父就是清末光绪时期的首席经济大臣,是慈禧所信任的当时一个汉族的大臣,他父亲也是二十年代的一个外交官,在这样一个家庭背景之下,他已有很深的修养,解释中国古代无论是社会还是法理,都有超出我们一般人从书面上认识的水平。对于他,可能是我唯一在辅导课中要特别说明的人物。因为,只有看到他的书,才会感到这门学科的价值在什么地方。他是把法律写活,如果只是看这个指南,很容易对我们这一学科的价值产生重大不信任感,尤其看考题。作这一补充,也是根据我这几年上这个辅导课(99年)的感受。有的学员提出,虽然主要是为应付考试,但除了这一内容,这一学科真正有它的认识价值的,方法论价值的时候,也应作适当的提高。我也接受了学员的这样一些意见。反复说这个人,也是让你对儒家法这个概念特别重视。
这是汉朝,因为汉朝是法律指导思想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所以我就儒家化这个概念作特别说明。
法硕辅导录音笔录-中国法制史(四)
第三个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大家注意,在倒数第三行说到“整个时期的法律制度最大特点是具体法律制度儒家化得到加强,用儒家化这个概念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演变的特点。”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哪一些呢,列出了两种,如人议、官当、重罪十条这些制度。都是儒家化的一些重要表现。这些制度后面还要讲,我念着的地方划横线,不念的不必划。我念过的都是需掌握的。第四部分隋唐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成熟定型时期。这个时期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是,在174页第一段倒数第五行里说的一部法典的名称,即《唐律疏议》,这里要特别标明。它的重要性在这里已概括说明了,后面还要讲到。这种概括性说明到后面讲《唐制疏议》时却有借鉴意义。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结合的过程,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礼法结合”划一杠,在后面要经常用到,这是解释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特征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个礼法结合可以说是儒家化的另一种表述方式,这里主要是指包含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结合;在后面还会提到。下面说到,儒家学派的一些主张,纳入了成文法典之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理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时期体现。把“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也划杠表明,这是现在比较有影响的学者,在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制的特征之后,抽象出这样一种观点。这个观点被指南采用,所以我也要做一下说明,“法律道德化”的含义,在具体化一些,即成文的法律赋予了道德的精神,已制定的成文的法典、法律条文也好,把它赋予道德的精神,这就是法律道德化。这种赋予是以一种什么方式将它赋予道德精神,就是通过法律解释。原来的法典制定时还没有包含很多道德的精神、原则,现在我们通过解释赋予了它一些道德的含义。这个解释就是前面引的《唐律疏议》法典的名称,真正法典的名称是“唐律”,“疏议”即古代解释的意思。所以它把解释和律文合编在一起,用这个解释赋予了法律的道德精神,除了解释使它道德化之外,就是作补充法。在法典之外又制定一些单行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把儒家几个认可的一些道德原则规定进去,这也是道德化的一种途径。这是对法律道德化要作的进一步说明。“道德法律化”它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把道德规范直接规定在法律之中,原来一些道德规范是独立存在的,没有在法律之中,现在把它直接规定在法律之中,这就是法律道德化。这几个概念“礼法结合”、“儒家化”、“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都是后面解释分析题经常要用到的一些背景理论概念,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下面接着看这一部分,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它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所以唐代法制、《唐律疏议》自然是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点。在导论里它已说了三个重点,奴隶制部分是西周,整个封建制部分就说了唐朝,唐朝这部分在历年的出题中都是比重最大。2000年的名词解释,2001年的分析题,都是在《唐律疏议》里出的。所以在后面还要讲到,在讲到《唐律疏议》时又引出一个重要概念,即“中华法学”,也是后面在认识解释中国法制史时经常要用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在不同教材中,不同学者的论文中的解释也不一致,在这里介绍的是大百科全书里法学卷里的解释。所谓“中华法学”,就是指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以及仿照这种法律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的统称。即还包括东亚的国家,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它们都是模仿《唐律疏议》,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它不仅是一个单独中国本土的概念,有一定世界范围的影响。象这些概念、指南应专门解释的。第五时段,宋元明清大家自己看,注意第五行列出了这时期的一些法典《宋刑统》、《大明律》等。其他内容不作过多论述,指南导论在考前要多看几遍。后面正文可省一些部分,但导论不能省,每句话都必须多看几遍。才能对整个法制背景有一个综合性把握之后,方便你解释后面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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