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唐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犯罪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3)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还要注意唐朝的“三司推事”: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大案。
(七)宋朝要注意有一个审刑院,宋代特设的复核刑事案件的机构。全国奏报的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八)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
(九)明朝的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不主管审判,专管复核,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2)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3)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特别要注意明朝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1)小三法司会审 (2) 大三法司会审 (3)九卿会审 (4)秋审 (5)朝审 (6)热审
(十)前清确立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二者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标志。
(十一)北洋军阀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
(十二)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很重要。
(十三)抗日民主时期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和党鸿奎经验。
注:该材料来自中央电大 200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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