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民主政权需要掌握:
1、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
2、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定的主要罪名。
3、刑罚制度,一般分主刑和从刑。陕甘宁边区的主刑有死刑、有期徒刑、苦行、罚金、训诫;从刑有没收、褫夺公权。
中国法制史的民法制度——
(一)西周的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契约关系,包括买卖契约(质剂)、债务契约 (傅别)、损害赔偿、租赁契约。
(二)唐的民法制度的内容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内容:
1、 关于物权的规定
(1)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严格禁止他人侵犯。
(2)唐律规定了物权取得条件。除了买卖、继承的方式取得物权外,还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物权:无主物的占有、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物的归属。
2、 关于债权的规定
(1)买卖关系:买卖要订立契约,尤其是买卖土地、房产。
(2)借贷关系:唐律中的“借”指非代替物的借用,一般系无偿借用;“贷”指以代替物为标的物的借用,有偿借用。
(3)租庸关系:房屋、船、邸店的租赁称“赁”或“租”;土地的租赁称为“佃”;人、畜及车的租赁称为“庸”。
(4)债务担保:债务人原则上负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次以“人身折酬”,若违契不偿,债主可以“牵制”,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宋朝的典卖制度比较重要,注意区分典卖和一般买卖 。
婚姻家庭制度:课本中谈到了很少婚姻家庭制度,所提到内容需要我们掌握。
商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商朝王室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当时的继承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继承制度的一个缩影。商初,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商末,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西周的婚姻关系比较重要。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都需要一定的程序。婚姻关系的缔结:按周礼规定,同姓不婚,目的是附远厚别。西周缔结婚姻要经过六礼。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七去)和三不去。
经济法制度:课本中对经济法制度方面的介绍比较少,主要讲了秦和唐的经济法制度。其中秦朝的内容相对重要。
(一)秦朝主要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关于官营手工业方面;关于产品规格和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二)唐朝主要是土地立法和财政立法。土地立法,继续推行均田制。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维护了自耕农的小土地经济。财政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这两种法律都是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从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司法制度: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司法制度是较重要的内容。通过学习历朝历代的司法机关的设置、监狱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古代司法的演变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发展程度。使我们能够更深刻 地认识我国的传统法律 。
(一)夏朝的监狱名称有“圜土”、“均台”或“夏台”。
(二)商朝的监狱名称有“圜土“、“牖里“、“羑里”、“囹圄”。
(三)西周的司法机关有(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师 (4)乡士 (5)遂士 (6)司刑、司刺、司约、司圜、掌囚、掌戮
(四)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a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b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秦朝的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色是区分“公事告” 和“非公事告”。
(五)汉的诉讼环节是一个重点,(1)告劾,即现代的起诉。“告”指当事人亲自到官府告诉;“劾”指官吏代表 国家告发犯罪。(2)逮捕和羁押(3)审理和判决,汉朝把审理案件叫“鞠狱”,作出判决称“断狱”,三日之内的复审称“传复”,最后把判决结果宣读给当事人叫做“读鞠”。(4)上书复审,相当于上诉,称做“乞鞠”。 (5)执行,除谋反和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在秋天霜降以后立冬之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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