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需要掌握的法律主要是《六法全书》和“五五宪草”。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外,还要了解土地革命前中后时期分别制定的土地立法,有《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兴国土地法》、 《土地暂行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其中要重点掌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主要是施政纲领的制定。
解放战争时期主要是土地立法,有《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法制史》---网上教学记录资料(二)
中国法制史的刑法部分——
夏朝的法律内容有: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商的刑事立法主要掌握刑名有:
(1)死刑 a、斩、戮 b、炮铬 c、醢 d、脯 e、劓殄
(2)肉刑 墨刑 b、劓刑 c、 刖刑 d、宫
秦朝的刑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定罪量刑的原则:
(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将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4)并合论罪
(5)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的行为称作“端告”。
秦朝的罪名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主义。
隋朝的刑法内容主要有:
1、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加强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和保障地主阶级的特权。
(1)《开皇律》援引魏律的八议,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官当”的特权。“例减”是指在八议的范围之内和官位七品以上都减一等;“听赎”指官位九品以上可以用金银赎罪;“官当”即用官品来折抵徒刑。有了上述规定,贵族官僚地主即使违法犯罪,也可以逃避刑罚的制裁。
(2)《开皇律》设置了“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目的为了镇压侵犯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
2、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体系。《开皇律》确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名。这一刑制改革,从法律上最后废除了墨、劓、刖、宫等肉刑,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用。
唐朝的法律内容通过《唐律疏义》来了解 。
应注意重罪十条和十恶的区别,定罪量刑的原则。
宋朝的刑事立法:
开始加重对“盗贼”的处罚,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的“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开始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后逐渐扩展,河北、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同时实行“盗贼重法”,即在“重法地”实施盗贼犯罪的,加重处罚。
宋朝将“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加滥酷。而且推行“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施用“刺配之法”,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墨刑的复活。采取“凌迟”处罚“口语狂悖致罪者”。
明朝的刑事立法:
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主要体现在:
(1)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
(2)《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3)严禁内外官交结。“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4)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
明朝同时还严厉惩治贪官污吏:
(1)《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重惩处。
(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40贯即处斩刑。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所所谓“风宪官“的御吏,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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