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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网上教学记录资料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8 16:04:58



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立法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此时期的立法很多,先后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疏》、《唐六典》三十篇、《大中刑律统类》。 其中最重要的是《唐律疏义》。课本对《唐律疏义》的内容、特点和意义作了详细的介绍,需要大家重点掌握。

宋朝的立法比较有特点,首先它将以往的律改为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其次,宋朝的以敕代律,进“编敕”。敕是皇帝发布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至于元朝的立法概况,我们只需要此时制定的几部法典,包括《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和《至元新格》。其中《元典章》并不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典,而是当时地方政府纂集的自元初后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共60卷,10类,373目。

明朝的法律主要是《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将唐律的篇目改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30卷,460条。它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除此之外,还有大诰的制定,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篇,共236条。

前清的法律主要是《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清末,首先是宪法性文件的制定,主要有《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钦定宪法大纲》23条,正文是君上大权,不仅没有限制皇帝的权立,反而确认了皇帝至尊地位和至高无上的权力;附录是臣民权利义务,主要规定了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在必要时皇帝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十九信条》采用了虚位元首制和分权制,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没有写入人民的权利。其次成立的修订法律馆先后翻译和制定了多部法律。清末修订的两部刑法分别是《大轻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后者是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刑名分主刑和从刑。采用资产阶级“罪行法定”原则。《大轻刑事、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区分开来,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首次。起草了旧中国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

中华民国的宪法性文件有(1)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约法。主要内容: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参议院是立法机关;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为了给予孙中山较大的权力,规定实行总统制。 (2)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领土范围除了二十二行省以外还有内外蒙古、西藏和青海;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实行内阁制;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主要制定的法律有(1)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2)制定《中华帝国宪法草案》,袁世凯借此登上皇帝的宝座(3)袁世凯时期修改《大清新刑律》,改名为《暂行新刑律》 (4)1922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中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也叫做“曹锟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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