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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北京有关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 13:51:52

 京外生源的统分毕业生在京就业须有两个指标,一是学校的留京指标,二是用人单位的进京指标。留京指标由学校控制,指标数为京外生源的10%。由学校按综合测评排名情况择优留京;毕业生除了具有以上高校准予的留京指标之外,接收外地生的单位必须还应有接收外地生的进京指标。中央部委单位的外地生进京指标由人事部批准,北京市属单位的进京指标由北京市人事局掌握。毕业生只有同时具备了留京指标和进京指标后,方可在京就业。

  优秀毕业生的标准及就业   

  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两次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或设计)优秀;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师范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可以在普教系统以外的教育单位就业。   

  对申请“不就业”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毕业生毕业时可以申请不就业。   

  毕业本人经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批准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后,将毕业生户粮关系及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照失业人员对待。国家不再负责其的派遣问题。   

  毕业生到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才能为该毕业生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毕业派遣时,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采取的措施   

  每年的七月,为毕业生大批派遣的时间,届时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属京外生源毕业的,一律派回其来源地区的毕业生就业部门,参加二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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