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主持国家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二)领导本学科梯队建设;
(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第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三年一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一)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学术造诣较深,在教学、科研或科技开发等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四)发展潜力大,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造性构想,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能力;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京教人[2003]24号
关于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时间问题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教人司[1999]23号)》的规定,特聘教授聘期内原则上均应保证全时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对尚在海外工作且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学者,经市教委批准,其每年在特聘教授岗位工作的最短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并需保证完成规定的特聘教授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