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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8 16:34:28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2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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