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市教委《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1999年应对本市民办中小学进行第二次“年检”。
本次年检的重点是:
1、民办学校“三独立”情况复检。民办学校必须独立办学,具有基本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独立校地校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基本教学与设备(不允许在公立中小学内部设立民办学校),独立法人,独立经济核算。
2、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制定情况。民办学校必须制订章程,内容要符合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3、民办学校的学藉管理。健全学藉管理制度,不收“无档”学生、不收“线下”学生,不超范围招生。
4、民办学校的财务与财产管理。学校独立建账与核算,遵守财务制度(有专职财会人员和财务主管,收支使用教育系统统一账册和报表全额反映,收费持许可证使用规定票据),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和学校积累分别建账管理,只能用于学校建设与发展。
经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则区别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予以撤消办学资格。
1999年4月27日至30日,在学校自查,区县检查的基础上,市教委组织各区县分5个小组进行对口互查,并在互查情况与区县沟通的基础上,确定了对受检民办学校的“年检结论”。经“年检”,上海158所民办中小学(包括公立转制学校),115所年检合格,允许继续办学,35所限期整改,6所停止招生,1所停办(南方学校),1所公立转制试点学校停止试验。
现将本次年检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民办学校“校地校舍”独立有较大进展。
1997年年检时的一大突出问题是部分民办学校的校地校舍不独立,有相当一部分“校中校”。二年来,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区县的结构布局调整,或多或少都采取了措施,对校地校舍不独立或条件过差的民办学校给予合理调整,有的区县已解决了“校中校”问题,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本次年检对全市13所“校中校”进行了整治,其中6所(南市2所,虹口2所,浦东1所,嘉定1所)已落实调整计划,今年9月份以前可以到位;1 所停止招生;5所(闵行3所,松江2所,南市1所)已落实整改计划,预计2000年9月以前可以到位。
民办学校“校中校”问题基本解决以后,还面临以下问题:1、“校边校”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部分学校只有独立校舍而没有独立校地,部分学校虽有独立校舍,但没有基本的教学设备,作为一所独立的“学校”,远达不到上海的中小学办学标准。2、前几年在中专技校、教育学院等资源中举办了一批民办中小学,这批“校中校”的教学设备也不符合基础教育的要求,何去何从应尽早考虑。
二、民办学校的学藉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本次年检发现,本市的相当一批民办学校都或多或少有学藉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无档案”学生,有超范围招收的学生,有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问题最严重的锦绣园中学三年来共招收高中学生363名,其中无学藉材料的学生有125名,占总数的34.4%,分数线下的学生134名,占总数的36.9%,1998年,学校招收的144名高一学生中,分数线下的学生竟有67名,占总数的46.5%,甚至收有不满300分的学生,学校在招收这些学生的同时,收取了高额赞助费。
三、部分民办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1、部分民办学校,尤其是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不独立。学校收取的赞助费一般都由企业收走(有的甚至公开提出学生进校赞助是对企业的赞助),有的连学生的学费、代办费都由企业收走,甚至发生挪用学生学费、代办费的情况。上海所发生的“南方现象”“邦德现象”“锦绣园现象”虽然表现各不相同,但其实质都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利用学校财务管理不独立之便,侵害学校和师生利益,已经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2、部分民办学校没有独立的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和财产管理权掌握在举办者或协办公立学校手中,甚至有个别学校尚未执行亲属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