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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立法要解决什么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4 13:53:08

  前不久,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民办教育正式进入立法视野,消息传出,立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那么,此次民办教育立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为何要立“促进法”

  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称作《民办教育促进法》,为何要加入“促进”二字?

  这牵涉到民办教育立法的定位和目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在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解释说,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作为教育法的配套法律定位的,立法涉及的教育基本性质和共性的问题,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规定,因此不需要面面俱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柳斌强调,基于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比重过小的现状,草案名称为促进法,目的是解决民办教育的发展问题,重在促进。

  据2000年统计,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范围从成人教育、职业培训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个领域。而我国公办学校100多万所,在校生3亿多人,相比公办教育的巨大规模,民办教育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只约占5%。199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要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专家指出这一格局决非是当前“95%”与“5%”的共同发展,民办教育的发展力度亟需加大。

  不仅如此,鉴于当前教育资源尤其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导致升学竞争激烈,择校现象严重。专家指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通过增加教育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和选择性,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在我国还是“穷国办大教育”的背景下,民办教育的发展还可以大大缓解庞大的教育需求和有限的政府投入之间的矛盾。

  据央行最近的调查显示,目前居民储蓄存款达8万多亿元,其中20%的储蓄动机是教育费,也即至少1.6万亿元的意向是投向教育,这无疑给了民办教育很大的发展空间。

  解决民办学校的“国民待遇”

  解决民办教育的地位问题,是本次立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从当前现状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问题不清,使民办教育长期处于配角的地位,并在学生升学就业、教师待遇等许多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是制约和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

  汪家镠作说明时强调,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就其性质和目标而言是共同的。为此,草案中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草案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利做了规定。

  二是政府与民办学校的关系。有专家指出,这同样存在着关系不清的问题,表现在有些地方政府要么管了不该管的事情,使本地区的民办教育处于受歧视的地位;要么把本来应当管的却放任自流,造成民办教育的无序竞争,甚至违法乱纪。因此着眼长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亟需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良好环境。

  为此,法律草案对政府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草案在多项条款中给予民办学校在学校管理体制的确定、机构的设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校长和教职工的选聘、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柳斌认为,草案解决了民办学校的“国民待遇”。只有维护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他的发展。

  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发展民办教育,另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民办教育的“营利性”问题。

  《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但在民间办学的实践中却因对该条款的不同理解而导致不同的行为,社会上的争论也很大。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举办民办学校,捐资办学者为数不多,多数人是投资办学,大多数举办者希望拥有所投入部分的产权,并得到相应的回报。从近几年一些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看,允许举办者从办学盈余中取得一定的回报,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集资来举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能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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